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9〕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万盛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万盛经开区科技创新激励奖(以下简称创新激励奖),激励在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创新激励奖的申报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激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分别一次性激励1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为科学与工程研究类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市级众创空间、市级星创天地的和区级研发机构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分别一次性激励50万元。
第六条 在区内主持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助,提供1套人才公寓。
第七条 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一次性激励20万元(不含市级20万奖补支持);对复审通过认定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一次性激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一次性激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一次性激励2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照后补助激励方式,一次性激励2万元。
第八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的6%进行激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符合我区多种激励类别的,或凡本办法与万盛经开区其他相关文件或激励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创新激励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激励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申报审批表;
(三)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将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参与创新激励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仍符合激励规定的,由科技局兑现相关激励资金。
第四章 激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激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受奖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激励奖的,经科技局报管委会同意后撤销奖项,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后3年内暂停其申请创新激励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