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万盛经开发〔2016〕53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万盛街道、东林街道全域和万东镇部分区域(包括海棠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环保局、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9月27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