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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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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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2〕 47 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各部门:

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8月9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暂时无法摆脱困境,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城乡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

(五)在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的救助范围。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及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造成困难的原因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救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进行,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对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超过以上救助范围或标准的,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救助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镇街自行审批救助,报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和镇街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属城乡低保家庭的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属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对象的,提供城市“三无”证明及《五保供养证》等复印件;

4.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收入证明及家庭财产证明;

5.受灾情况及各种赔偿、补偿、救助等证明材料;

6.家庭重大支出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复印件时必须提供原件,由受理处指定专人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注验讫意见。

(二)审核。镇街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民政部门对镇街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委托镇街组织发放。民政部门定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经开区管委会按全区总人口不低于4元/人?年的标准纳入经开区级财政预算;

(二)各镇街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镇街财政预算;

(三)市级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委托镇街发放。

民政部门、各镇街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在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下发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各镇街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受理、审核及临时救助金发放等。

(五)各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承办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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