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领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3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重庆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交通、水利、市政、国土等行业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项目的各项配套工程。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中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或业主部门。用工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建设单位应监督用工主体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第四条 按照“行业归口、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本办法中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无法归类至有关政府部门管辖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主管。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工作组常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具体负责所管辖的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落实本管理办法。专项工作组业务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指导,按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农民工用工档案资料,移送有关农民工欠薪案件线索。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监管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和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
区公安部门负责处置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工会组织负责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区信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信访稳定的协调联动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区委宣传部门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正面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规途径和程序维权讨薪。不断创新宣传方式,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条 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管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1)备案后,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负责工资专户的监管及农民工工资代发工作,按时向区人力社保局通报工资专户资金到账及发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资金未按时拨付、账户资金被冻结、被挪用等异常情况。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八条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市政与房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其他建设项目(交通、国土、水利、电力等)的工资保证金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收取,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所在镇街收取。工资保证金存入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中保证金的收取和补缴由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缴工资保证金。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应凭工程总承包合同,到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工资保证金缴款审核表(附件2),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总承包企业凭工资保证金缴款审核表、存款证明和其他规定手续,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未按规定办理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准许开工建设;不需办理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缴清工资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第十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区人力社保局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区人力社保局与主管部门会商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缴纳单位发出划支工资保证金意见书(附件3),扣划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区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
扣划的工资保证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划拨至该项目的工资专户,并通过工资专户直拨到欠薪农民工本人。扣划工资保证金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或责令其停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农民工维权公示栏张贴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通告(附件4),通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告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退取申请表(附件5)和工资无拖欠承诺书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交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核查该项目无欠薪投诉或欠薪投诉处置完毕后,方可退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应将该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缴款单位。
第四章农民工用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劳资监督员,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劳资管理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劳资监督员负责督促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提交工资表的真实性,监督发放流程及发放结果,与劳资管理员共同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
劳资管理员负责管理农民工用工台账、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考勤、进出场登记、编制和核对工资表、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负责每月向主管部门的专项办提交农民工用工档案(包括进出场花名册、工资明细表等)复印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6),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示项目劳资监督员、劳资管理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四条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类用工主体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管理,用工主体应当与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务协议(附件7),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单价、工伤保险、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工用工台账。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用工主体应当建立农民工用工台账,动态管理农民工务工情况,详实填报农民工进出场花名册(附件8)、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明细表(附件9)等管理台账,管理台账纸质件应至少保存至项目竣工后两年。农民工在入场务工和离场时,在农民工进出场花名册上进行记录,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各类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责任和以不超过工程标的为限的支付责任,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监管不力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且用工主体无力清偿农民工工资欠款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在招标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对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或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短期项目,原则上实行银行卡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也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并做好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十八条 工资专户的开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原则上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开设,也可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开设或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企业的工程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开设。由建设单位开设工资专户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代发委托(附件10)。总承包企业所属的各分包企业,应向总承包企业出具工资代发委托。直接在建设单位承接工程的分包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代发委托。
专户开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的金融机构并至少开设一个工资专户,账户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应与开户金融机构明确约定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户及银行卡代发工资制度等相关工作。进入工资专户的资金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误工费、工伤补偿等非薪收入不得从工资专户中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户开设信息备案表(附件11)报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卡代发工资。工资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专户金融机构的工资银行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并负责工资银行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分包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工资银行卡的办理、补办、变更等事宜。已有工资专户金融机构银行卡的农民工,无需再重新办理工资银行卡,由用工主体负责登记农民工银行卡信息。
第二十条 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应与工程进度款相剥离,进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
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应先行将当月人工费转入工资专户对应项目中。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先行将工资支付完毕,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后,可直接将应付人工费和其他工程款一并拨付给总承包企业。
建设单位应将总承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它工程款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用工主体应按月计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经农民工及班组长本人签字确认,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签字及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后交建设单位审核。
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凭加盖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有效印章的工资明细表,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银行卡账户。工资明细表由负责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项目竣工后两年。
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编制单位应及时在农民工维权公示栏中对当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12)作不少于7日的公示,告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便于农民工及时查询支取。
农民工工资出现拖欠的,农民工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区人力社保局投诉。
第二十二条 工资专户资金转出。项目竣工验收并结算后,如工资专户还有剩余资金,工资专户开设单位应当填写工资专户资金转出申请表(附件13)和工资无拖欠承诺,有监理单位的应先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再提交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代管金融机构凭加盖工资专户开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监理、主管部门及区人力社保局公章的申请表,方可将专户资金余额转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构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管理制度,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收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等用工主体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立案查处。
建设项目一个月未拨付或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主管部门应约谈建设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应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同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情况,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施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未落实监管责任,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相关要求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区人力社保局将取消其在我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备案。
第七章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区人力社保局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欠薪行为黑名单”,供公众查询。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等企业),由区人力社保局将其列入“欠薪行为黑名单”:
(一)因拖欠工资行为造成集访、群访、农民工极端行为等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二)因拖欠工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拖欠工资被区人力社保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四)因拖欠工资扣划工资保证金后,逾期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
(五)因退还工资保证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
(六)建设单位一个月未拨付或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七)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等用工主体企业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且导致工资拖欠的;
(八)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农民工欠薪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失信行为实行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凡是被列入“欠薪行为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其享受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建设。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八章欠薪案件处置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农民工来访、来电,及时快速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事项。
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农民工投诉后,应将投诉情况通报至主管部门(附件14),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同时,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立即按法律程序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其他合法权益被损害时,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处理无果时,双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由区信访部门牵头,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处置,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必须全力配合,主动到一线接访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稳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14〕88号)和《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暂行办法〉和〈万盛经开区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盛经开人社发〔2015〕?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管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表
2.工资保证金缴款审核表
3.划支工资保证金意见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通告
5.工资保证金退取申请表
6.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7.工程建设领域简易临时劳务作业协议
8.农民工进出场花名册
9.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10.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11.工资专户开设信息备案表
12.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13.工资专户资金转出申请表
14.农民工欠薪处置工作交办表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管金融机构信息备案表
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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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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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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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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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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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管金融机构工作要求 |
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及农民工工资代发工作,按时向区人力社保局通报工资专户资金到账及发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资金未按时拨付、账户资金被冻结、被挪用等异常情况。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不履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区人力社保局将取消其在我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代管金融机构备案。 | |||
备案金融机构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经办金融机构一份,区人力社保局一份。
附件2
工资保证金缴款审核表
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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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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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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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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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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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缴款信息 |
总承包 合同总价(元) |
应缴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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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 开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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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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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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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缴款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复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缴款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区人力社保局一份。
2.申请时应同时附缴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包合同(合同总价部分复印件)。
附件3
划支工资保证金意见书
XX公司:
经核实,你公司的XX项目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将你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入该项目的工资专户,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划支金额:XX元。
请你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XX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4%收取工资保证金。
主管部门XXX单位(公章)
万盛经开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通告
XX项目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开工,XX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本项目工程由XXXX公司承建,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如本项目还有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请于通告期限内向投诉电话及时投诉。
通告期限为XX天(不少于7个工作日):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投诉电话
建设单位电话: XXXXXX
总承包企业电话: XXXXXX
(主管部门名称)XXX:023-XXXXXX
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23-48289559
023-48276746
(建设单位)XXXX(公章)
(总承包企业)XXXX公司(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取申请表
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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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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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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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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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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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退款信息 |
总承包合同 总价(元) |
保证金余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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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退取金额(元) |
总额大写: | ||||||
本金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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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工资保证金退款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复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竣工备案证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审原件)、《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通告》远近照片各一张、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一份。
2.此表一式两份,主管部门一份、区人力社保局一份。
附件6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亲爱的农民工兄弟们: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进入工地务工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在您被招入工地务工时,务必提出要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购买工伤保险(非商业保险)。如施工企业拒绝购买工伤保险,请及时向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主管部门举报。
2、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设立劳资监督员,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劳资管理员,由劳资管理员负责管理您在该项目的一切务工事宜。施工企业必须要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在您入场施工和离场时,施工企业必须让您签名确认农民工进出场花名册,登记您的有关信息。工资核算方式是要求施工企业每月核算一次,由您本人签字确认,由施工企业将工资打入您的银行卡里。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前的工资支付方式必须是银行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果您没有办理银行卡,请及时向施工企业询问如何办理银行卡,确保您能按时得到工资。如施工企业拒绝履行上述要求,请您务必及时向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主管部门举报。
3、当您在我区务工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先联系劳资管理员和劳资监督员了解情况,在劳资管理员及劳资监督员无法解决问题时,请务必及时向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主管部门举报。
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举报电话:023-48289559
XXXX单位(主管部门) 举报电话:023- XXXXXXXX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 XXX(姓名) 联系电话:XXXXXX
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 XXX(姓名) 联系电话:XXXXXX
附件7
工程建设领域简易临时劳务作业协议
甲方: 公司 项目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1、乙方进行甲方 XX(项目名称) 项目的 XX(具体某项工作) 作业,施工部位为 XX(具体施工部位) ,施工内容为 XX(具体施工内容) ,具体工种为 。
2、乙方的报酬按照□计时 / □计件 计算,具体单价: XXX元/天(或XXX元/件)工作报酬核算方式为 每月核算 。
3、工作报酬支付方式为银行卡支付,支付时间为: 每月10日前 。乙方的银行卡开户行是: ,
乙方的银行卡号是: 。
4、社会保险:实名参加工伤保险。
5、作业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 (根据各行业自行规定)
。
6、施工工期要求: (根据各行业自行规定) 。
7、文明施工要求: (根据各行业自行规定)
。
8、安全事故约定: (根据各行业自行规定,但是安全事故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9、其他约定: 。
10、违约责任: (出现违约情况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但不能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11、如甲方出现欠薪,乙方应当在欠薪当月向行主管部门或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投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乙方投诉。
1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建设单位备案。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公司(有效印章)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甲方劳资专员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20XX年X月份农民工进出场花名册
项目名称: 用工单位 : 总承包企业(有效印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工 种 |
工作岗位 |
进场时间 |
劳动者签名 |
离场时间 |
劳动者签名 |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签字:
备注:用工单位是总承包企业的,不填写用工单位。
附件9
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有效印章) 用工单位: (有效印章) 总承包企业: 有效印章)
班组长签字: 用工单位委托代理人签字: 总承包企业劳资管理员签字: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签字: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种 |
工作量 |
本次应发 工资(元) |
应扣借支等费用(元) |
本次实发 工资(元) |
开户银行 |
银 行 卡 号 |
本人签字确认 |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资核算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备注:1、工资支付与否以银行卡到账为准。2、用工单位是总承包企业的,不填写用工单位。
附件10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执行银行卡代发工资制度,我公司特委托(填写总承包企业名称,如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企业的工程,则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按照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我公司对此《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列出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予以认可。
特此委托
委 托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使用说明
1、本委托书应与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一并装订。
2、为便于管理操作,建议委托代理人在2名以上。
3、如委托人员发生变化,须及时更新委托。如因未更新委托而造成的各项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附件11
工资专户开设信息备案表
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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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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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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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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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 管理信息 |
专户开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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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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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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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劳资监督员 |
联系电话 |
|||
总承包企业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总承包企业 劳资管理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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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开设 单位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专户开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各提交一份备案。
附件12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项目 标段 分项班组工人朋友们: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已将你们在本项目截止 年月 日结算的劳务工资款发放至你们的银行卡账户上,请查收。此次打卡工资款总金额 元(大写: )。
本次工资发放名单如下,如有工人朋友 天内工资未到帐,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建设单位)劳资专员姓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劳资专员姓名: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序号 |
工种 |
已发工资工人 姓名 |
本次工资核算 截止日期 |
备注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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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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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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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具体名单如下:
特别说明: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工友们向项目部投诉,避免他人冒领工资。2、本公示名单需加盖施工总承包方印章。
附件13
工资专户资金转出申请表
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总承包企业 |
||||
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
工资专户 管理信息 |
专户开设单位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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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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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剩余资金金额(元) |
||||
申请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区人力社保局一份。
附件14
农民工欠薪处置工作交办表
(XX项目)
交办日期: 年 月 日
回复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欠薪农民工姓 名 |
欠薪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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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欠薪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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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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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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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地点 |
牵头处置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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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基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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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交办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