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3〕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4日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7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予以安置,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的(以户为单位计算),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因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征地协议和交地备忘录签定后,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付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交付。
第七条 青苗补偿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附件2据实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25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经营种植的果园、苗圃和林地除外);构筑物补偿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按附件4计算补偿;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00元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5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房进行补偿。
第九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并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除万东镇、南桐镇属万盛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万盛经开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房主及配偶可申请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三)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无固定工作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生活,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属于本合作经济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统建优惠购房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五)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无房以及孤儿等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以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住房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补偿按宅基地异地迁建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 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照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非砖混结构的,应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被拆迁房屋属合法非人居房屋的,按附表5的标准执行。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结构补差)。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优惠购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进行住房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以外的被拆迁户,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的农业人员属申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对象,其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被拆迁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二)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以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一条 搬家费: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000元;4人以上(含4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2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和货币安置户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异地迁建住房的,按人口每人3600元(计算时间为18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人口每人4800元(计算时间为2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搬迁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从签订拆迁协议并实际搬迁之日起3人 (含3人)以下700元/月.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交房之日起的第2个月,拒不领取安置房钥匙的,过渡费领取截止时间以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房屋简装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公安机关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六)区农林局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上缴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八)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九)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宅基地异地迁建户房屋的审批及产权证办理工作,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重庆市万盛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万盛府发〔2008〕7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构筑物补偿标准
4.不可拆除的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5.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6. 合法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7.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类(粮食类) |
2000 |
说明: 1.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等),其补偿标准按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
2.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经济树可按林木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
3.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果树(含葡萄园)、盛果园按林木补偿标准增加1.5倍,挂果园按林木标准增加1.3倍,幼果园按林木标准增加1.2倍计算。
附件2
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
株 |
3 30
45 72 115 160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5—10株 (含10株,下同) 10—15株 |
第一项以株为单位,二、三项以窝为单位 |
4 55
65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
株 |
3 30
72 120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含2厘米,下同)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
株 |
3
8 15 28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下同)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
株 |
3
8 12 26 43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干果树 |
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
株 |
14
88 115 |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
55 7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
根 |
10
23 36 |
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
20 30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2.0 |
|
花木 |
木本花 草本花 |
株 |
5 2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猕猴桃 |
实生苗 嫁接苗 投产苗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投产苗直径2-4厘 投产苗直径4厘米以上 |
窝 |
5 10
120 200 260 |
实生苗属未嫁接;嫁接苗嫁接时间不到1年,未投产;投产苗直径以嫁接包与分叉处的中间部分量算,嫁接包以上未分叉的,在嫁接包往上10厘米处量算。 |
花椒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
株 |
15 50
85 135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30元。 |
木瓜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
株 |
5 45
90 135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30元。 |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1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树木按照林木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件3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 |
条石 |
立 方 米 |
13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100 | |||
砖 |
110 | |||
土围墙 |
15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8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泥结路面(含条石) |
65 | |||
简易路面(含机耕道) |
22 | |||
砖瓦、石灰窑 |
座 |
55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条石 |
立 方 米 |
7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偿。 |
水泥 |
45 | |||
简易 |
15 | |||
机井 |
1500 | |||
坟墓 |
单人(土、石) |
座 |
20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
双人(土、石) |
2500 | |||
地坝 |
石板 |
平 方 米 |
5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40 | |||
三合土 |
26 | |||
土 |
13 | |||
粪池 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 方 米 |
60 |
按容积计算补偿。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40 | |||
土 |
15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 方 米 |
8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砖、三合土) |
40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130 |
电杆、电线指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75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3 | |
动力电线 |
5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直径60毫米以下(含60毫米)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直径100毫米以下(含100毫米) |
10 | |||
直径200毫米以下(含200毫米) |
20 | |||
直径300毫米以下(含300毫米) |
30 | |||
直径300毫米以上 |
40 |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7500 |
|
竹木薄膜 |
3600 |
说明: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不可拆除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楼面 |
地砖 |
平方米 |
60 |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35 |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80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80 |
||
瓜米石 |
平方米 |
20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80 |
||
墙砖 |
墙砖、瓷砖 |
平方米 |
40 |
|
内 墙 面 |
木板墙裙 |
平方米 |
60 |
|
腻子 |
平方米 |
10 |
||
乳胶漆、油漆 |
平方米 |
15 |
||
阴角线、阴角条 |
米 |
12 |
||
墙 纸 |
平方米 |
15 |
||
吊顶 |
铝合金吊顶 |
平方米 |
60 |
|
其他面板吊顶 |
平方米 |
42 |
||
雨蓬 |
阳光棚 |
平方米 |
50 |
|
铝合金 |
平方米 |
70 |
||
其它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
窗套 |
樘 |
95 |
||
纱门窗 |
平方米 |
36 |
铝合金 | |
榉木板固定衣柜柜柜柜柜 |
平方米 |
140 |
||
嵌墙柜 |
平方米 |
110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70 |
||
防盗门 |
樘 |
700 |
||
包门 |
樘 |
400 |
||
临街木门 |
平方米 |
120 |
||
不锈钢扶手 |
米 |
60 |
||
铁条防盗门 |
平方米 |
110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50 |
||
室外灶 |
个 |
60 |
||
室外洗衣台 |
个 |
60 |
||
室外石桌 |
个 |
60 |
||
室外水缸 |
个 |
6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1200 |
搬迁补助 | |
柜式空调 |
台 |
300 |
搬迁补助 | |
挂式空调 |
台 |
180 |
搬迁补助 | |
窗式空调 |
台 |
120 |
搬迁补助 |
说明:经补偿后的装饰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5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90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840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
820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795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78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20 |
简易棚房 |
10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1米以上的(含1米)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6
合法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砖混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0 |
砖木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60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80 | |
土墙 |
穿逗、土墙瓦盖 |
105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120 |
附件7
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23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20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
18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17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16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9 |
简易棚房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