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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文字)

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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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重庆市于201512月出台了《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185号),申报基本条件明确要求“已被单位所在地命名为区(级科普基地。”同时,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与程序

为推动我区科普事业发展,提升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区科技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174月底拟订了《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5月通过党政内网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各部委、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和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意见建议,部分单位反馈了修改意见。区科技局综合各方意见,整理形成了《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送审稿)》。

201710月,管委会第14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201710月正式印发《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769),自2017121日起施行

20243月,管委会第4主任办公审议并原则同意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关于修订和废止万盛经开区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请示》,指出“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应修改为“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万盛经开区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经修订完善,20243月,管委会印发《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242〕号)。

三、《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分类和条件、创建与申报、评审与命名、建设与发展、管理与评估、附则七个部分。《办法》重点明确了科普基地申报创建的基本条件和按照基地功能分类明确了具体条件。

(一)关于创建标准。《办法》从架构和内容参照市级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级申报创建标准有所降低。一是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市级要求专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3人,区级要求不少于2人。二是场馆类科普基地科普场馆建筑面积市级要求800平方米以上,区级要求100平方米以上;市级要求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区级要求不少于200天。三是旅游景区科普基地市级要求获得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认定,区级没有等级要求;市级要求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导游,区级要求配备专(兼)职科普导游,对导游人员数量没有具体要求。四是教育培训科普基地市级要求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5名,区级要求不少于3名。

(二)关于管理机构及评审和命名方法。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区科技局、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科协、区社科联)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并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建议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的科普基地命名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由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授牌。

(三)关于科普基地的分类和申报条件。万盛经开区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旅游景区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等五个类别。基本条件为:在万盛经开区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专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2名;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接受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根据科普基地类别不同,专项条件有所区别,具体见《办法》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至第十条。

(四)关于科普基地的管理与评估办法。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区科技局对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普基地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科普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自觉接受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实行“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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