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16条)
第一条
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第四条
大力推行二手房“带押交易过户”,促进一二手房联动交易良性循环。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1号)
第五条
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支持商业商务用房市场良性循环。优化商办用地供应时序和布局,降低商业商务用房比例。暂停市、区(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鼓励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商务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1号)
第六条
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主动对接、服务“白名单”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银行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理满足“白名单”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1号)
第七条
支持提升商品住宅品质。进一步优化高品质住宅的绿色建筑、施工工艺等指标。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按程序修改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指标或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和建筑风貌。鼓励建设立体绿化住宅和前后通透的高品质板式住宅等改善性、生态型住宅产品。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1号)
第八条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开发建设单元无偿提供的社会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养老、医疗、文化等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1号)
第九条
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优化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产品。对按月缴存的,最低缴存期数由24个月调减为12个月;一次性缴存的,缴存资金最低留存期限由24个月调减为12个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
第十条
调整现房再交易管理政策。实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
第十一条
优化现房销售的立体绿化住宅项目管理标准。实行现房销售的立体绿化住宅试点项目,其单套户型可按照不小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进行控制。每户绿化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设备平台、空调外机搁板等,投影面积之和可按照不大于建筑面积的40%进行控制。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第十二条
优化住宅容积率计算方式。住宅项目为提升品质建设的小区大门公共门厅、门卫房、公共风雨连廊,因地形高差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而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以及超标配建的物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容住宅公共架空空间认定取消容积率大于1.5的限制。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前后通透的高品质板式建筑。将山墙面认定的建筑计算高度从不大于40米提高至不大于60米。建筑计算高度27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板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第十四条
合理优化建筑限高管理。因顺应地形采用退台形式布局的建筑,以及TOD上盖开发项目,经合理确定退台距离和室外场地后,可分台计算建筑高度。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第十五条
进一步优化车位配建标准。项目用地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已建成三甲医院、中小学校、历史文化资源或因停车位缺口较大出现占道划线及违章停车的项目,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配建停车位的,其超出1个车位/户标准的部分且具备单独进出和管理条件的,可用作公共停车位,允许公开对外销售和租赁。
上述区域之外,位于现状、在建以及第四轮轨道建设规划以内的轨道TOD综合开发范围内普通住宅项目停车位标准按照不低于0.8个车位/户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商业办公按照不低于0.8个车位/100㎡建筑面积执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停车位标准按照不低于1个车位/户执行。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政府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停车需求,因地制宜调整辖区内建设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
第十六条
优化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管理。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管理,对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新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降低5个百分点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加大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商品房供给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