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19条)
第一条
支持“好房子”项目打造成品住宅。积极支持新供地和存量地打造成品住宅“好房子”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设计迭代升级“好房子”产品。对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成品住宅,装修使用的绿色建材工程量计入单体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享受绿色金融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条
创新“好房子”项目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好房子”项目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推行定制化装修的“好房子”项目,鼓励商业银行对装修相关产业链企业或购房人提供装修贷款优质服务。
第三条
支持购买“好房子”项目定制化装修服务。购买清水+装修包“好房子”项目且符合《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要求的,对相关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电视(含激光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壁挂炉)、电脑(品牌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含平板电脑、组装机)6类家电产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积极推动将“好房子”项目涉及符合条件的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纳入相关个人消费者购新补贴范围。
第四条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的,只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的,享受首套贷款利率。自2026年1月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第五条
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第六条
实施住房“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全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开展住房“卖旧买新”优惠活动。开展住房“卖旧买新”优惠活动。指导市房地产业协会搭建平台组织开展住房“卖旧买新”服务活动,对新购参加活动楼盘的商品住房、且在一定期限内出售自有房屋的购房人,可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新购住房的专属优惠,以及延长认购期及无忧退房等“放心买”服务。指导经纪机构提供“优先卖”,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第八条
鼓励将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对托管二手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引导国企收购存量商品房。鼓励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工具,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渠道资金,大力收购辖区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有效盘活存量。由被收购房源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按照批量收购存量商品房总金额的1%给予收购主体补贴。
第十条
下调商业用房贷款比例。加大对商办用房的支持力度,对新购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第十一条
优化车位销售管理。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配套车位(库)利用试点。对竣工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其配套车位(库)第二次销售公告期满后,剩余的车位(库)允许通过作价入股、合作、清偿债务等方式交由专业化企业运营,提高利用效率;专业化企业在运营管理车位(库)时,优先满足本物业小区业主需求。在按照未售房源1:1预留车位的前提下,住宅项目配建车位可对业主放开销售。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存量商办用房。围绕现代社区建设15分钟生活圈,积极引导国有及社会资本改造商办用房,发展社区老年大学、养老服务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配套幼儿园、托幼照料等服务业,解决好“一老一小”等问题;打造社区食堂、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演出剧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等,形成文旅商一体发展。结合“满天星”行动计划,鼓励利用存量商办用房发展都市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第十三条
优化存量房网签服务。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服务,建立合同网签、信贷服务等部门协同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全流程交易服务。进一步推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便捷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优化住房评估服务机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收购居民“卖旧买新”的“旧房”时,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确定收购价格。在“旧房”评估时,引导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机构在市国土房屋评估协会公开的最低价执行,并在评估时间、评估流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对评估“旧房”出现的争议,可提交市国土房屋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评议,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建立买房卖房一站式服务通道。指导市房地产业协会迭代升级“渝房通”,根据购房人条件和需求自主推荐项目及房源,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完善卖房功能,由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优质服务人员等。推进新房购置“一件事”,整合新房购置涉及的网签合同备案、测绘审核、资金缴纳、身份核验、水电气开户等全链条事项,在“渝快办”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实施购房与购买家居家电联动优惠。鼓励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智能家居家电、订装修的客户提供总房款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券,鼓励市家居家电行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家居家电卖场对购房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专属优惠或满减抵用券。
第十七条
结合城市更新支持旧房焕新。鼓励并支持区县在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补偿安置过程中,因地制宜实施房票安置和推进购买存量住房安置;开展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试点工作。优化完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第十八条
持续开展促销活动。组织市级春秋房交会、返乡置业促销、品质楼盘进商圈进园区进企事业单位团购等活动;鼓励区县举办区域性房交会,聚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并给予购房优惠。进一步优化完善线上房地产展示交易平台功能,并利用新媒体开展直播促销、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等服务,形成“线上看房、线下选房”联动。
第十九条
强化市场秩序整治。引导房企稳价销售;规范二手房挂牌价格发布,常态化治理唱衰楼市、低价吸引流量等行为。切实改善和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分析,强化舆论引导。会同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设的自媒体账号进行监管,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查处,并计入信用档案。
所有条款的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