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类(8条)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对象及条件:(1)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①网络配送员;②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③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④网约车驾驶员。2.补贴标准及期限:(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2)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对象及条件:(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①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②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③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④网约车驾驶员。2.补贴标准:(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重庆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第二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对象及条件:(1)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重庆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2)招用重庆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补贴标准:(1)对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6个月以上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第三条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等。1.补贴对象:(1)技能提升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对象为:企业职工中1年内新录用的且已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的六类人员;(2)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3)企业职工身份按已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为判断界定标准。2.补贴标准:(1)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行补贴;(2)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元/人.年的补贴;(3)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不超过30课时。3.补贴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直补企业;其他培训,企业职工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班次,培训补贴直补职工个人。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 号)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2.补贴标准:(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就业见习基地备案条件:(1)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2)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3)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2.见习补贴人员范围:(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9月1日至毕业证书发证之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的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前一阶段学历申报参与就业见习。3.见习补贴标准:(1)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2)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4)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号)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①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离校10年内;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③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④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注: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s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担保费率:经办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按0.5%/年一次性收取对应期限担保费用(费率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新旧政策衔接的通知》(渝财金〔2024〕22号)
第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注: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s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担保费率:经办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按0.5%/年一次性收取对应期限担保费用(费率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新旧政策衔接的通知》(渝财金〔2024〕22号)
第八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农村自主创业者;3.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5.城乡低保人员;6.零就业家庭成员;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8.残疾人。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补贴标准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