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类(7条)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对象及条件: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此项政策)。2.补贴标准及期限: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对象及条件: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第二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对象及条件:(1)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重庆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2)招用重庆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重庆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补贴标准:(1)对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第三条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1.补贴对象:(1)技能提升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提升培训)的对象为:企业职工中1年内新录用的且已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的五类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2)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3)企业职工身份按已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为判断界定标准。2.补贴标准:(1)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行补贴;(2)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人.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元/人.年的补贴;(3)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不超过30课时。3.补贴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直补企业;其他培训,企业职工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班次,培训补贴直补职工个人。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2.补贴标准:(1)成功介绍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3.补贴方式: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后,支付补贴50%;用人单位为介绍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再支付补贴50%。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该政策202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1.就业见习基地备案条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参保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成为重庆市就业见习单位:(1)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在重庆市合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无拖欠工资、社保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3)有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2.见习补贴人员范围:(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见习补贴标准:(1)基本生活费: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拨付给见习单位;(2)留用人员差额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70%(不含)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下同),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留用人员差额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70%(含)以上的,留用人员差额费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单位。(4)在我市范围内见习单位不得就同一见习人员重复申领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6〕12号)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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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别 项目 |
小微企业贷款 |
个人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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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
1.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离校10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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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
最高600万元。 |
1.最高50万元; 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55万元/人、合计上限为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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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单次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
单次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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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年 (以6月LPR为例) |
LPR+50BPs(即:3.0%+0.5%=3.5%) 其中: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即:3.5%×50%=1.75%)给予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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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标准/年 |
0.5%,其中:最高享受0.5%的担保费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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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后 实际承担利率/年 |
1.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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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1.申请表;2.身份证(出示);3.重点群体劳动合同(出示); 4.重点群体身份类别佐证。 |
1.申请表;2.身份证(出示); 3.重点群体身份类别佐证; 4.合伙协议(合伙创业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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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网络办理:渝快办网站或APP或微信小程序、“渝职聘”微信小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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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地点:企业注册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所)。 |
现场办理地点: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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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3.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1号)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主体: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申报条件: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2)农村自主创业者;(3)退役军人;(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5)城乡低保人员;(6)零就业家庭成员;(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8)残疾人。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3.补贴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