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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类(18条)

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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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8

第一条

首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二条

首次认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由科技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首次认定的其它研发平台,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6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三条

首次在万盛经开区内主持设立,并在万盛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助。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四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五条

首次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等级,对达到A、B等级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六条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补助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4万元、3万元、3万元,共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七条

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独角兽、瞪羚、牛羚等)、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八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九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十条

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但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的,每个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第十三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坚持“企业受益、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为依托,与试点区域出资人(含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合作银行三方协同开展,企业可享最高500万元无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

第十五条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

第十六条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市科技局和最终用户(需求单位)为企业的联合资助项目,财政经费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重大公益性共性需求项目,财政经费全额资助。任务书签订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给揭榜单位;项目阶段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给揭榜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给揭榜单位。涉及联合资助的项目,各阶段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和最终用户(需求单位)按投入比例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76号)

第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置面上项目(含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六类项目类型,财政资助标准按照项目类别的不同,一般为每项不超过10-200万元。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的不同,实施周期一般为2-4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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