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工业稳增长,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现结合我区实际,梳理形成《万盛经开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共计事项28项),请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并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附件: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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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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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 |
水利局 |
48266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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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
所有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 号)、《重庆市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渝人社发〔2022〕20 号) |
人力社保局 |
48289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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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享受财政贴息实行“免申即享” |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的通知》(万盛人社发〔2022〕33号) |
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
48266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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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
当年到市内区外、市外就业的我区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
人力社保局 |
4828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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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
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2号 |
人力社保局 |
48289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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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建档在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渝发改价格〔2019〕793号 |
发展改革局人力社保局 |
48289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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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新能源汽车 |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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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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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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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快递收派服务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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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 个月的统筹地区,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 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 21 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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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 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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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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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高校学生公寓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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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 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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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 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2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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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 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 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疫情防护救治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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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 花税照章征收。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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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 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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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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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 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 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重点创业群体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 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22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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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重点就业群体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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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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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 60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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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部分乘用车车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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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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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增值税小规模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税务局 |
48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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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
税务局 |
480123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