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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52001853L/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人社〔2021〕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关于同意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日期: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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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3

重庆博奥镁铝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部分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客户经理、客户专员、各部门主管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压铸班长、压铸工、熔炼操作工、机加班长、机加工、模具维修班长、机修工、非标技术员、模修工、生产准备工、车工、刀具/夹具管理技术员、流水线班长、打磨工、钝化工、流水线操作工、拉齿工、抛丸工、移印工、切边工、喷漆工、检验工、三坐标操作员、测量员、探伤操作工、计量员、物流班长、物流操作工、账务员、叉车工等岗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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