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农林发〔2023〕82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农林局2023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申报和安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央、市、区财政安排下达的由区农林局批复的财政资金项目(不包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和工程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称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审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农业项目管理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区农林局对农业项目负行业主管责任,镇负属地监管责任,项目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农林局发展规划科为农业项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局的农业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负责提出涉及综合类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农林局计划财务科为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农林局内设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站科)按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日常监管、指导服务、绩效评价等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农业项目的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等,具体由各类项目申报文件明确。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项目。
(一)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二)申报主体在以往的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三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三)申报主体不具备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或者建设内容已经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不符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六)项目实施方案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条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原则。项目申报通知通过党政内网发到各镇,并在万盛经开区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施方案格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所属镇政府初审,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报送至区农林局对应项目管理站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必要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等)、申报承诺书,具体要求由各类项目的申报文件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投资总额不得少于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总额由具体项目的申报文件明确。投资总额预算要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管理站科负责收集、审查、归类、统计、汇总。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区农林局项目管理站科,根据相关农业项目资金计划和绩效管理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开展评审。
第十五条农业项目执行专家评审制。
(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农业项目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工作由发展规划科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小组的人数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由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项目管理站科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站科人员不超过2人。针对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以外其他行业专家参与,按标准发放专家评审费。
(二)项目评审组人员由区农林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组成,分为种植、养殖、财经、工程建设、生态环保、行政执法、成本管理等类别。
(三)项目评审组组长由相应项目管理站科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主要分条件审查和内容审查。项目条件审查包括: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相关附件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查。项目内容审查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技术方案与路线、建设选点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与组织管理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投资的合理性、项目效益及带动作用等。专家依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审阅项目材料。
(三)专家组采取审阅项目方案资料、咨询答辩、集中评议等形式,提出专家意见,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拟建设项目的确定。各项目管理站科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拟建设项目名单和建设主要内容,经农林局党组会议审核同意后,确定拟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拟建设项目在万盛经开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项目绩效目标、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条 拟建设项目公示期内,无群众举报、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拟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有群众举报、有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管理站科进行认真核实,经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取消该项目。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由区农林局会商区财政局或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业项目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区农林局发展规划科及项目管理站科根据职责分工,按程序将项目下达给相关镇和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由区农林局会商区财政局后,再按程序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农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须落实项目责任,明确项目建设任务、时间要求、验收办法等内容。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农业项目下达后,项目镇相关部门及区项目管理站科应强化项目监管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镇负责农业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推动项目实施进展,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履行项目联农带农责任。重大事项应提交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并及时抄送区农林局。
第二十八条区农林局项目管理站科负责项目的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要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加强实地指导督促,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记录,建立项目问题排查及整改台账。对实施进度缓慢,要加强督促和技术指导。发展规划科每季度召开项目调度会,每半年联合计划财务科对重点在建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开展抽查。
第二十九条 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特殊情况,在项目批复6个月内,确需局部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所在镇书面申请变更。相关镇在收到项目业主申请15日内,及时将同意变更后的项目内容以公文形式报区农林局审核。区农林局项目管理科站牵头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审核意见书面函告项目镇和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项目变更时间规定的,农林局不予受理变更。
第三十条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农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农业项目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变更批复文件为依据,实行竣工验收制。特殊项目,如季节性强或隐蔽性强的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期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取组建项目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由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等站科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科站长为组长。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20万元及以下的,验收人员不得少于3人;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20万元以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4人。项目验收人员为3人时,同一科室的验收人员为1人;项目验收人员为4人及以上时,同一科室的验收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验收应严格执行委托协议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报告负责。委托单位负责对第三方验收机构监督,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条款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应提供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验收申请
(三)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含调整报告及批复)
(五)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自筹资金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核实表,区农林局农经站备案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三选一)
(七)农业项目设施用地批准材料(有设施用地必提供)
(八)实施主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自验结论资料(自行施工不需要)
(九)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无监理不需要)
(十)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告、财政专账及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票据、农民工务工补助支付明细表等)
(十一)建设施工过程必要的各类文档图片资料
(十二)施工前中后、竣工图片(包括基建、设备设施、宣传营销等)
(十三)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无需结算审计不要)
(十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在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时间内完工并自验合格后,完善项目资料后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验收表上签字盖章,及时向项目所在镇申请初验。项目所在镇级部门实地验收合格后在项目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项目管理站科,项目管理站科审核合格后提交发展规划科,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审阅资料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全面验收,在验收表上填写明确的验收意见,组长和验收人员签名,并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项目分管领导签署农林局审核意见。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组人员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项目分管领导召集验收人员研究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中对于“不通过”或“暂缓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最长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可据实验收或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期满未开工的,由项目管理站科牵头终止项目并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期满未完工的农业项目,项目管理站科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建设,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据实验收。整改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林局应严格落实农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不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并取消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区农林局和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农业项目立项及实施工作,在履行农业项目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市和区级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