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盛经开农林发〔202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对照落实,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
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健全基础数据库,同步开展综合整治,有效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实现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环境隐患得到消除,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
1.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精神,对全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服务能力。
2.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增强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水产养殖业主的守法意识,营造各方面共同促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秩序、新格局。重点宣讲内容,一是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二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应按兽药监督管理;三是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以及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应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畅通举报渠道,发动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电话,提高公众参与整治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1.开展全面普查。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普查,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合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更新并上报区农林局。
2.明确监督事项。对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XX剂”等产品;是否在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是否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是否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是否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确保2021年12月前全覆盖。
(三)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全面普查辖区内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经营企业和门店,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更新并上报区农林局。督促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重点检查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是否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是否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特别关注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
1.及时更新养殖场数据库。全面普查辖区内的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时更新水产品养殖场信息数据库;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引导水产养殖主体依法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拒绝购买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水产养殖投入品。
2.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督促养殖主体主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重点检查是否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是否购买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执行休药期;是否建立养殖生产记录、规范处置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五)加大抽样监测力度
制定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生产经营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力度,开展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风险监测,增加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数量和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违法的产品抽样检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六)严厉打击不良行为,提升管理部门服务水平
1.依法履行职责,打击各个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能,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疏堵结合有关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和监管,积极开展“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和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提升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发挥相关社团自律作用,引导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三、职责分工
(一)区畜牧水产站牵头抓好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等工作;指导各镇对水产养殖生产环节中使用投入品进行摸底调查和监管。
(二)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和培训;依法、依规对水产养殖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三)各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指导水产养殖户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具体抓好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制定3年工作行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或以张贴宣传资料和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内容。部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属地责任。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7月-2021年9月)
对水产养殖投入品实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分类汇总情况,开展会商研讨,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摸底排查情况报告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23年6月)
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整治,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2021年12月底前,对从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普查,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专项整治期间,区农林局将制定落实年度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含快速检测),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抽检工作和使用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工作,各镇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区农林局将加大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的督导考核,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进行严惩重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建立“产销用”三环节的联动监管、举报奖励、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等制度,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考核。
(三)做好信息反馈
各镇、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摸排工作,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区农林局反馈工作开展情况,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摸排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每年8月31日前将《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区畜牧水产站。
区畜牧水产站联系人:张文元,邮箱:153462569@qq.com
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周再英,邮箱:121425485@qq.com
附件:1.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摸排情况表
2.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摸排情况汇总表
3.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表
4.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
5.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表
6.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摸排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一、摸排对象信息 |
生产单位名称:;地点:万盛经开区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类别:(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
二、摸排内容 |
序号 |
摸排内容 |
结果(是或否) |
备注 |
1 |
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XX剂”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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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在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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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擅自改变组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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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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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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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的其他情况: |
摸排人员签名:
|
备注:此表由摸排单位保存备查。
附件2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摸排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名称 |
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生产类别 |
排查结果 (对应摸排情况表相应序号) |
镇(街) |
村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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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一、摸排对象信息 |
经营主体名称:;地点:万盛经开区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类别:(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 |
二、摸排内容 |
序号 |
摸排内容 |
结果(是或否) |
备注 |
1 |
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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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是否经营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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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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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是否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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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的其他情况: |
摸排人员签名:
|
备注:此表由摸排单位保存备查。
附件4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营主体名称 |
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类别 |
排查结果 (对应摸排情况表相应序号) |
镇(街) |
村 |
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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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一、摸排对象信息 |
养殖主体名称:;地点:万盛经开区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
二、摸排内容 |
序号 |
摸排内容 |
结果(是或否) |
备注 |
1 |
是否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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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是否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二维码的兽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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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购买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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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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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是否建立养殖生产记录、规范处置药品包装废弃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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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发现的其他情况 |
摸排人员签字: |
备注:此表由摸排单位保存备查。
附件6
年万盛经开区水产养殖投入品养殖主体摸排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养殖主体名称 |
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排查结果 (对应摸排情况表相应序号) |
镇(街) |
村 |
社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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