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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824391/2021-00055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农林罚决字〔2020〕0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农林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万盛区黄老三畜禽养殖场)

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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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农林罚决字〔2020〕0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盛区黄老三畜禽养殖场

营业执照号:915001105721424771

注册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燕石村麻菇洞

法定代表人:黄兴德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0月份之前,在未获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在青年镇燕石村燕石社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上的马尾松、杉木等植被损毁,用于修建养猪场。经农林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7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农林罚告〔2020〕07号),当事人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林地原状(按照每亩167株的造林技术标准在被毁坏林地内补种树种320株);

2.处林业行政罚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圆整(小写:¥12760元),即1276平方米*10元/平方米。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本决定书到万盛经开区行政大厅农林窗口处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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