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2025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上级政策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万盛农业农村局”(网址为http://ws.cq.gov.cn/bm/nlj/)“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对应板块上查阅本《指南》。
一、补贴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市级以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补助。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三、补贴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或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四、申请程序及时限
1、各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月5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镇上月《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和《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签字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2、各镇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镇人民政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
3、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1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五、申请材料
《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方式
各镇农服中心 万盛经开区动监科 023-48288758
附件1
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无害化处理机构运输车牌号: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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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 名称 |
养殖种类 |
存栏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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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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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 份证号码 |
无害化处 理方式 |
□集中处理 □自行处理 |
自行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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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机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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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
银行账号 |
无害化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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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负责人 电话 |
负责人身 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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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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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产品种类 |
数量(头、 只、公斤) |
补助标准 (元/头、只) |
补助金额 (元) |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数量(头、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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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
集中 处理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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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2.5kg(含)—30kg或 体长25cm(含)—70cm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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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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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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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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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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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5kg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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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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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犬,5kg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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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犬以外,5kg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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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主签名: |
收集人员签名: |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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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选择集中处理的单位,不填“自行处理方法”;选择自行处理的单位,不填“无害化处理机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信息”和“收集人员签名”;2.“*”项根据是否购买保险填写。3.本表一式伍份(自行处理的一式四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交保险机构留存(未购买保险的养殖场户不交),一份无害化处理场留存(自行处理的单位不交),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屠宰环节和检查站送交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的另行设计表格。5.本表数据需与无害化处理模块数据一致。
附件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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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乡镇名称 |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生猪饲养量(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头、万元) |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头/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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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总计 |
集中处理数量 |
自行处理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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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1 |
数量1(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数量2〔体重2.5kg(含)-30kg或体长25cm(含)-70cm〕 |
数量3(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小计2 |
数量4(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数量5(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病死牛 |
病死羊 |
病死家禽 |
病死其他畜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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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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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XX年XX月,XX乡镇养殖环节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XX头,其中集中处理XX头,自行处理XX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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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 年1—12月)
区县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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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名称 |
生猪饲养量 |
补助数量合计(头) |
补助金额合计(万元) |
集中处理病死猪(头、万元) |
自行处理病死猪 (头、万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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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1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数量2 〔体重2.5kg(含)-30kg或体长25cm(含)-70cm〕 |
数量3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补助金额 |
数量4(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数量5(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补助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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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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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XX年1-12月,目前,XX区县养殖环节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XX头,其中由XX公司(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XX头,由养殖场户自行处理XX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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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区县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多页时首页应盖章。区县自行设计表格收集各乡镇有关数据。2.本表数据需与无害化处理模块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