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盛区利民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丛林水厂)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万盛区利民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丛林水厂取水申请收悉。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丛林水厂取水准予行政许可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丛林水厂位于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海孔村果园社,占地面积约4000㎡,水厂设计供水规模2000m³/d。主要供水范围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绿水村、红岩村、新建村、白龙湖村、永胜村、海孔村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为松涛湾水库和汤家沟水库,服务人口约10000人。
二、取水水源
丛林水厂取水水源2处。松涛湾水库取水口位于丛林镇海孔村松涛湾水库大坝处,东经106°59′26.64″,北纬29°0′58.58″。汤家沟水库取水口位于汤家沟水库北干渠绿水村段,东经106°58′5.40″,北纬29°01′5.96″。设计供水保证率95%。水源类别为地表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许可丛林水厂年总取水量56.02万m³。
松涛湾水库取水40.8万m³,采用钢管取水,管径DN400。
汤家沟水库取水15.22万m³,采用PE管道输水,管径DN200。
四、退水量和退水地点
丛林镇退水经丛林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一级B标准后排入丛林河,农村生活退水散排。年退水量约29.78万m³。
五、节水评价和计量要求
原则同意报告节水评价,供水范围内场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90L/人·d;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85L/人·d。
你司应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取水计量管理的通知》(渝水资〔2023〕20号)要求,规范取水口计量设施选型、安装、管理,确保2个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并将取水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重庆),在线计量设备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和《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SL/T427-2021)相关规定。
六、取水工程核验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接入重庆市国控水资源监控系统,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履行取水权人法定义务,服从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做好取水水源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饮水安全。
(二)若取水量、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三)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
(四)取用水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附件: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万盛经开区水利局
2026年5月20日
附件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