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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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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局

关于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复函

林泽禄、张体剑、周光忠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解释土地确权政策的建议》(第6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背景及进展情况。

本次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按照原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精神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77号)要求,实施“五项深化”工作和开展“五项完善”工作。万盛经开区于2017年4月启动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完成全域航飞摄影、外业调绘、数据矢量化、数据汇交等阶段性工作,目前已进入调查信息审核公示阶段。

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六)《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七)《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渝办发〔2010〕203号);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九)原万盛经开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万盛经开农工领办发〔2018〕9号)。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和对一些共性问题的处理。

三、关于全户死亡的承包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行以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制度,当承包经营的农户已全户死亡,即农户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经营的主体已灭失,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进行重新发包或留作集体机动地。

四、关于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因此,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五、关于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的或转包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因此,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进行承包地转让或转包行为,取决于承包方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转让或转包。房屋买卖行为,买卖双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同时,房屋买卖双方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转让或转包。土地转包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六、关于宅基地复垦农转城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后,其土地权利人不变。

因此,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权利人保持不变,即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已依法按相关程序承包给农户的,按实际承包关系进行登记。未履行相关程序建立合法土地承包关系的,暂不纳入承包地管理,使用权归原权利人。

七、关于户口迁入城镇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三)农户整体消亡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渝办发〔2010〕203号)规定: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因此,在承包期内,对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或整户迁入城镇的,除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且仅限于一定期限内的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为依法保护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施行和实施时间,依法依规判定是否属于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所以建议中“凡是全户死亡的、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的或转包的、宅基地复垦农转城的、户口迁入城镇的土地应该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确保村民依法依规获得自己的土地”提出的情形要依据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分类处置,不能简单的把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此复函已经张顺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黄 礼

联系电话:023-48288381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13号

邮政编码:40080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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