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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发布《通告》全面禁止违法捕鱼

日期: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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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12

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河湖、水库等天然水域生态环境,近日,我区发布《关于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网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天然水域(河流)及重点水库水域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网鱼,违规者将受相应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规定,在我区天然水域(河流)及重点水库水域范围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即使进行合法捕捞,渔获物中的幼鱼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捕捞许可方面,《通告》明确,严格白龙湖、青山湖、板辽湖、银碗槽水库等国有企业权属重点水库捕捞许可审批,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渔具和渔船。

需要注意的是,凡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盗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电、毒、炸鱼及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的举报人,将获得1000—10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48297222;区农林局4827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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