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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庆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经开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拟订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的调查、挖掘、评估及保护,并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统筹经开区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负责新建文化和旅游项目规划方案准入评审,并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出审批意见。
(四)统筹培育、引导经开区文化和旅游业加快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招商引资,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负责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监测经开区文化和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经开区文化和旅游业行业管理,依法对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管理机制,优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负责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报、星级旅游饭店评审(复核)、旅游度假区创建等工作。
(六)负责经开区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文化和旅游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文化和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与评比;受理、转办、交办游客投诉,维护文化和旅游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七)牵头贯彻实施国家、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牵头拟订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负责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的科技创新发展;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与农业、工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创建。
(八)负责对经开区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负责经开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查、监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经开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监管经开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九)负责经开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统筹文化馆、图书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负责经开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镇街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乡村文化振兴;规划、引导文化艺术创作和产品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负责经开区文化遗产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管理经开区文物事业,指导实施考古及文物的发掘、抢救、保护、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负责文物及博物馆的安全督查;负责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一)拟订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打造,组织实施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活动,提升文化和旅游品牌影响;负责经开区文化和旅游重要线路产品的策划包装和推广促销;推动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合作体系。
(十二)负责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落实文化和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负责经开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拟订经开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完成党工委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内外联络及重要事务的组织和协调,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政务接待、机要保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维稳、目标考核工作;统筹推进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本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下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负责编制文化和旅游总体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域旅游各类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资源的调查、挖掘、评估及保护,并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统筹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负责项目统计、投资统计;负责文化和旅游项目规划方案准入评审;负责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初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产业促进科(招商科)。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文化和旅游开发项目的策划、包装、储备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招商引资;负责文化和旅游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场管理科。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开展市场综合治理,提升服务质量;负责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报、星级旅游饭店评审(复核)、旅游度假区创建;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负责从业人员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和旅游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公共服务科(广播电视科)。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化旅游扶贫;推进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等“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负责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导全域旅游示范镇、村创建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查、监管、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文化文物科。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行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指导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及镇、街道文化文物工作;负责文化惠民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各镇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指导文艺团队建设,引导文化艺术创作和产品生产;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文艺活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和管理监督,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申报;负责文物发掘、抢救、保护、利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科。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宣传中的意识形态和舆论导控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负责文化和旅游整体品牌形象的策划、打造、宣传和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促销、推介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重要线路产品的开发、推介和促销;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全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合作体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安全应急科。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指导、督促、检查镇、街道及文化和旅游企业安全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文化和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日常事务和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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