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检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2.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3.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行政检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4.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有关信息数据,立足检查对象分布结构等实际情况,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操作流程
(一)随机抽查主体。
区生态环境局为随机抽查工作主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生态环保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工作实施细则。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工作对象为被列入《万盛经开区双随机系统环保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污染源企业。重点对被抽查对象的环评、“三同时”、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随机抽查以市生态环境局统建的“污染源日常监察随机抽查系统”系统为基础,并将通过重庆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的全覆盖建立完善动态信息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库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及时做好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动态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区域面积、环境监管对象数量、环境监管对象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通过动态信息库中环境监管对象随机筛选功能确定被抽查对象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环境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全年环保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不低于我区污染源总量的70%。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2016年万盛经开区双随机系统环保检查对象名录库》,由随机抽查系统生成季度检查清单,并自动配置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按《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随机抽查名单中的环境监管对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完整记录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动态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依法处罚。
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抽查保密。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