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N5B13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龙泉路9号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但窑炉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设施右侧烟道(检修口)处于开启状态,生产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窑炉废气处理设施右侧烟道检修口(临时排口)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你单位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6年6月9日向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9号);
6、2026年6月9日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11#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情况说明》;
证据1-6证明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属实。
7、2026年6月23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8、2026年6月9日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某授权委托书;
9、2026年6月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6月9日提取的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N5B13);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停运窑炉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未停运窑炉的事实,已构成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个性(无)、共性(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裁量因子计算处罚结果,计算结果为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