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111号8幢11-1
2026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项目,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13日22时至2026年6月14日1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施工的机械设施有地面打磨机4台,噪声主要来源于以上设备。根据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ZF28号〕显示: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 1 中噪声排放限值标准,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项目东北侧场界外1米建筑施工噪声夜间等效声级超标5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3日对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16日对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严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13日对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摄影资料)证据》;
4、2026年6月16日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夜间施工情况说明》;
5、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ZF28号〕;
6、2026年6月22日对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8号);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擅自进行施工作业,且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属实。
7、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8、2026年6月16日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严某某《委托授权书》;
9、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严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合同;
11、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万盛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服务中心(公交停保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13日22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已构成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情况下施工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第十三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取5;噪声超标情况:超标5分贝,裁量等级取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56875元。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6875元(大写:伍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