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润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1778374W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海孔村黄草坪社(夏光禄住宅)
2026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区党工委宣传部交办网络舆情立即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目前肉牛存栏量为7头,在母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修建专门的贮存设施,直接排放到牛圈下方其流转使用的水田里进行露天堆存,未进行雨污分流,也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5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5月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5月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摄影资料)证据》;
5、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
6、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溶洞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查的复函》;
7、2026年5月22日向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5号);
证据1-7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的情况属实。
8、2026年5月9日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周祥《委托授权书》;
9、2026年5月9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5月9日提取的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1778374W);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母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修建专门的贮存设施,直接排放到牛圈下方其流转使用的水田里进行露天堆存,未进行雨污分流,也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事实,已构成未按照要求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规定的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2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