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500****************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在石林镇的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9月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条约3公里长的道路,该行为未经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未办理任何土地和林地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2日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2日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11月12日对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18日对挖车司机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1月21日对挖车司机罗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意见违法线索的函》(万盛经开规资函〔2025〕253号);
7、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协助认定违法行为的函》;
8、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违法行为的复函》(万盛经开规资函〔2026〕25号);
9、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协助认定林地修复效果的函》;
10、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验林地修复效果的复函》;
11、罗某某、罗某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年1月30日对李贵勇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6号);
证据1-12证明你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修路的情况属实。
13、2025年11月12日提取的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李某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你于2026年6月18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述称:在修路之前,并不知晓该地位于风景名胜区内,修路的目的是15户村民为了出行需要,且在石林镇要求其停止施工后,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调查和整改;同时,在收到我局2026年1月3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6号)后,立即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在2026年4月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现场查看认定其整改效果不合格后,继续在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初步意见认定整改情况已合格。特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于2025年9月未经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条约3公里长的道路(处于路基开挖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非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陈述申辩情况及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函》,证明你确实已经整改完成,且你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要认真吸取教训,严禁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非法建设活动,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按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对该处恢复的植被和树苗进行补种达到林业生产条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