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N5B13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龙泉路9号
我局于2026年 6月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但窑炉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设施右侧烟道(检修口)处于开启状态,生产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窑炉废气处理设施烟道(非法定排口)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你单位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年6月9日对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6年6月9日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某授权委托书;
6、2026年6月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6月9日提取的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N5B13);
8、2026年6月9日奥镁(重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11#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情况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处置达标后经法定废气排口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