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09441516W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万盛经开区精神卫生福利中心”项目,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22日22时至2026年5月23日3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ZF27号〕显示: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 1 中噪声排放限值标准,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精神卫生福利中心项目东侧场界外 1米建筑施工噪声夜间等效声级超标 13 分贝,建筑施工噪声夜间最大声级超标 18 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2日对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5月25日对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5日提取的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4、2026年5月25日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精神卫生福利中心夜间施工情况汇报》;
5、2026年5月25日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张某某《委托授权书》;
6、2026年5月25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5月25日提取的《2025年万盛经开区城镇配套基础建设项目EPC合同》;
8、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ZF27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