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6号(李**)

日期:2026-07-1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6-07-10

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件号码500***************

住址重庆市万盛区************

20251112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259月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新建一条约3公里长的道路,该地位于石林镇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该行为未经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未办理任何土地和林地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12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12在石林镇茶园村茶园社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1112日对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18日对挖车司机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121日对挖车司机罗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1112日提取的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违法行为的复函(万盛经开规资函〔202625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修路的违法建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