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08WT1B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茶林社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1日11时30分,我局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值班室、区网信办交办网络舆情线索后,立即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废水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接入市政管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因废水排水管道与市政污水井接口处发生脱落,导致废水经山水沟向外溢流,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WT11号〕显示: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35倍,悬浮物超标0.0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2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4月2日提取的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08WT1B);
5、2026年4月2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霍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取的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WT11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所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经有效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