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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6〕5号(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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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10

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雨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449251Y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动力村270号1-2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墙壁正在渗水,渗水呈淡红色、透明、恶臭味。主要渗水点有两处,渗水点1号在下河步道旁企业斜管沉淀池墙壁处,渗水顺着步道流入孝子河;渗水点2号顺着企业斜管沉淀池墙壁流入步道导流沟(导流沟宽8cm,深约5cm)后进入孝子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河道边缘部分可见少量血红色水体。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墙壁2处渗水点水体进行了采样。根据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86号〕结果显示: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步道导流沟出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88倍、氨氮浓度超标2.39倍,墙体渗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56倍、氨氮浓度超标1.2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86号〕;

6、2025年12月2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7号)

7、2025年12月12日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污水处理站整改资料;

证据1-7证明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渗入外环境步道导流沟出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88倍、氨氮浓度超标2.39倍,墙体渗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56倍、氨氮浓度超标1.23倍的情况属实。

8、2026年1月7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9、2025年12月9日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曾某某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12月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12月9日提取的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449251Y);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12、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3、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赔偿款的缴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证据12-13证明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1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单位于2026年2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并已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请从轻处罚。经复核,你单位于2026年2月6日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缴款事项。

我局认为:你单位污水处理池渗入外环境步道导流沟出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88倍、氨氮浓度超标2.39倍,墙体渗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56倍、氨氮浓度超标1.23倍的事实,已构成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以及考量从轻情节,罚款金额为:27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鉴于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以及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第八项(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以上两种从轻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且你单位不具有从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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