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文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路48号2-8号
我局于2025年 2月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在拆除房屋的施工中,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拆除房屋施工时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2月13日提取的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5、2025年2月13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