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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号(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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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07

当事人名称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素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50002U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二村27栋(第二层)


2025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南桐洗选厂干坝子厂区的废旧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过程中,部分设备含有含煤废水,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但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27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210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27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210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雷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5210日提取的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50002U)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九十三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万盛区南桐洗选厂干坝子厂区生产系统废旧设备的拆除工作,制定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我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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