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HM3P4X
地址:万盛经开区平山大道和龙泉路交叉路口东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投资修建的“平山园区北部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投资修建的“平山园区北部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初擅自在万盛经开区平山大道和龙泉路交叉路口东北侧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206万元,检查时该项目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现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7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范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摄影资料)证据》;
4、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总额情况说明》;
6、2025年1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平山产业园北部片区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厂项目情况说明》;
7、2025年1月17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4号)
8、2025年1月18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8证明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修建的“平山产业园北部片区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厂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9、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租赁协议》;
10、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续租协议》;
11、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范某某授权委托书;
12、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范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HM3P4X);
证据9-13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投资修建的“平山园区北部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初擅自在万盛经开区平山大道和龙泉路交叉路口东北侧开工建设的事实,已构成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2884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884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