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5707455304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钟山街一号综合楼5-7柱南面
我队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维的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油库区燃油泵房未作业,油库区燃油泵房外油料收集池周边有柴油溢流痕迹,且地面有含油消防沙附着,表观湿润,有浓烈柴油味。油料收集池周围未设置围堰,油料收集池区域厂界围墙底部有一个雨水排水口,雨水排水口与厂界外环境连通,雨水排水口有柴油溢流痕迹。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油库区厂区外围(溱溪河上游、扶欢环境水采样点、污水处理厂院墙边、罗斗田社刘某某房前环境水采样点)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11月5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4〕第135号)结果显示:“监测期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溱溪河上游、扶欢环境水采样点的石油类浓度未超标,罗斗田社-污水处理厂院墙边、罗斗田社-刘某某房下环境水采样点浓度分别超标107.8倍、94.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29日提取的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455304);
5、2024年10月30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康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0月31日对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何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犹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康某授权委托书;
11、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何某授权委托书;
12、2024年10月29日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宋某授权委托书;
13、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犹某某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授权委托书;
15、2024年10月30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6、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8、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9、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4〕第135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