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显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60HM3P4X
地址: 万盛经开区平山大道和龙泉路交叉路口东北侧
我局于2025年1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万盛经开区平山大道和龙泉路交叉路口东北侧投资修建的平山园区北部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项目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初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206万元,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月17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范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月14日对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总额情况说明》;
6、2025年1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平山产业园北部片区边坡治理工程富余石料加工厂项目情况说明》;
7、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租赁协议》;
8、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续租协议》;
9、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HM3P4X);
10、2025年1月17日思创(重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范某某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1月1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范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前禁止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