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
投资人: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304835445Y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枣坪社(张后才农房)
我局于2024年 12月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秋冬季“治气”攻坚战期间,在厂区进行石粉装卸的过程中,未进行密闭或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导致粉尘散排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8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授权委托人穆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4年12月18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4835445Y);
5、2024年12月18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穆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装卸作业,严禁在未进行密闭或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装卸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