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文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路48号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在拆除房屋的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拆除房屋施工时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20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万盛街道万北一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除工程”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2号);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拆除房屋的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拆除房屋施工时粉尘散排的情况属实。
6、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旧房拆除承包合同》;
7、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2月13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2月13日提取的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拆除房屋的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拆除房屋施工时粉尘散排的行为,已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