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455304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钟山街一号综合楼5-7柱南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停产期间,对其油库区燃油泵进行维修时,由于操作失当,打开的供油泵逆止阀未及时关闭,柴油储罐进压差引起油罐内的柴油通过排污汇集管道进入油料收集池,导致油料收集池盛满,柴油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开始从油料收集池溢流,经过雨水排口流出厂外,从厂区外的坑塘渗出,坑塘的含油水体经园区污水处理厂院墙边至罗斗田社刘某某房前的农用引水渠流出,最后进入扶欢河。2024年10月29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溱溪河上游、扶欢环境水采样点、污水处理厂院墙边、罗斗田社刘某某房前环境水采样点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11月5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4〕第135号)结果显示:“监测期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溱溪河上游、扶欢环境水采样点的石油类浓度未超标,罗斗田社-污水处理厂院墙边、罗斗田社-刘某某房下环境水采样点浓度分别超标107.8倍、94.6倍”,上述行为构成向水体排放油类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30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康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月31日对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何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10月3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犹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0月30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0月3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4、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4〕第135号);
15、2024年10月29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14号);
证据1-15证明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维修设备时操作不当致使柴油溢流至外环境,导致外环境水体石油类浓度超标的情况属实。
16、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2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4号);
17、2025年2月11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8、2025年2月18日对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6-18证明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19、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康某授权委托书;
20、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何某授权委托书;
21、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授权委托书;
22、2024年10月29日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犹某某授权委托书;
23、2024年10月29日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宋某授权委托书;
24、2024年10月29日提取的国能恒泰重庆发电有限公司灰库、油库及部分设备设施委外服务合同;
25、2024年10月29日提取的德阳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455304);
证据19-25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 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维修设备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柴油溢流至外环境,导致外环境水体石油类浓度超标的事实,已构成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个性裁量因子(排放量,裁量等级为1;排污情况,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规定,计算处罚金额结果为46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