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素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50002U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二村27栋(第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2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南桐洗选厂干坝子厂区的煤泥浓缩池等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因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煤泥浓缩池内含煤废水流入厂区雨水沟内,易造成含煤废水进入清溪河的水污染事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7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2月10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13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2月7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2月10日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号);
6、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情况属实。
7、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专项方案》;
8、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应急预案》;
证据7-8证明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成。
9、2025年2月10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雷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11、2025年2月10日提取的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50002U);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在对南桐洗选厂干坝子厂区的煤泥浓缩池等生产设备进行拆除的过程中,因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导致煤泥浓缩池内含煤废水流入厂区雨水沟内,易造成含煤废水进入清溪河的水污染事故,已构成未制定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规定的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20000元。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雷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如逾期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