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
投资人:张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4835445Y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枣坪社(张后才农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按照秋冬季“治气”攻坚工作安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进行石粉装卸过程中,未进行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导致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30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18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授权委托人穆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12月24日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4〕2号);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装卸过程中未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的情况属实。
6、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提供的穆某某委托授权书;
7、2024年12月18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穆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2月18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4835445Y);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在进行石子装卸过程中,未进行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导致粉尘散排的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建石粉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如逾期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