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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66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1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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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WUH85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29

我队2024829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用丛林镇绿水村的场地,于20226月左右开始在丛林镇绿水村方家湾社建设“菌渣、菇根烘干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滚筒烘干机网带烘干机1台、粉碎机2台、切割机2台等,202311月左右建设完成,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482日对你单位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8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路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82日现场摄像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建设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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