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WUH85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开始擅自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绿水村方家湾社开工建设“菌渣、菇根烘干”项目,并于2023年11月完成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滚筒烘干机1台、网带烘干机1台、粉碎机2台、切割机2台等,实际总投资额6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对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5日对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日对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2日对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8月2日对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12号)。
6、2024年8月2日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
7、2024年8月2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供的《关于丛林镇菌渣、菇根烘干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证据1—7证明“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菌渣、菇根烘干”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8、2024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路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8月2日提取的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WUH85)。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丛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开始擅自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绿水村方家湾社开工建设“菌渣、菇根烘干”项目(该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并于2023年11月完成建设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的“菌渣、菇根烘干”项目为生产阶段、应办理环评报告表、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等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拟处罚金额为108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80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