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新建村界牌社(马方婷住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9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进行石子装卸的过程中,未进行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导致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9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5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9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29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8月29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11号);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装卸过程中未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的情况属实。
6、2024年9月1日法定代表人杨大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85320M);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在进行石子装卸的过程中,未进行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导致粉尘散排的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关于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规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