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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61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

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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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新建村界牌社(马方婷住宅)

我队2024829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加工车间正在进行石子装卸作业,使用了1台装载机、1辆货车,装卸石子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措施且碎石加工车间进出口防尘门帘未关闭,导致装卸过程中扬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20248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8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带包人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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