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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43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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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5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Y6ND1A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新化路89


我队20247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雨水排口正在排水,排出水体淡黄色且有轻微臭味,表观有泡沫状异物浮于水面。同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雨水排口处雨水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对采样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727日对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727日对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黄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727日对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4727日对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727日提取的重庆鸿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Y6ND1A

620247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污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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