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喻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0815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万东北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岩孔坝堆场(位于南桐镇石桥村轮子坡超限检测站背后)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岩孔坝堆场贮存煤矸石大约500吨,该堆场未采取“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的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煤矸石经过雨水冲刷后,产生含锰淋溶废水,流入岩孔坝堆场旁的雨水沟。经调查,该堆场系你于2023年6月向万承燕承租,用于堆放收购的煤矸石(固体废物)。2023年10月27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对流出堆场进入雨水沟的淋溶废水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对采样全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并绘制了方位示意图。《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3〕第124号)结果显示:“监测期间,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在岩孔坝堆场旁雨水沟所采淋溶废水中总锰排放浓度超标20.65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喻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2、2024年3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喻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3、2024年3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万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4、2024年3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何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5、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万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6、2024年3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刘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7、2024年3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万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8、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岩孔坝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岩孔坝堆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0、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岩孔坝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1、《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3〕第124号);
12、2024年2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岩孔坝堆场现场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的情况说明;
13、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喻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14、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娄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15、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万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16、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
17、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岩孔坝堆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8、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喻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18证明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岩孔坝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岩孔坝堆场贮存煤矸石,未采取“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的措施。
19、2024年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喻某某制作的《辨认笔录》;
20、2024年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喻某某制作的《辨认照片》;
21、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取的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510216********0815)。
证据19-21证明你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罚告〔2024〕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在岩孔坝堆场贮存煤矸石大约500吨,未采取“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的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煤矸石经过雨水冲刷后,产生含锰淋溶废水中总锰排放浓度超标20.65倍,流入岩孔坝旁的雨水沟,已构成了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固体废物贮存量约500吨,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代入公式计算结果为178750元。
2024年7月23日现场复查,你已于2023年12月将岩孔坝堆场的煤矸石全部进行了转移,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及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43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