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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37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玉囤矿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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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24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9269221D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


我队20245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于2023建成年采55万吨石灰岩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528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28日对余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2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玉囤矿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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