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张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2034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民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5月16日对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谷河口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谷河口堆场贮存煤矸石大约1000吨,该堆场未采取“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的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煤矸石经过雨水冲刷后,产生含锰淋溶废水,流入铁路雨水沟。经调查,该堆场系你于2021年8月1日向杜世林承租,将该堆场用于堆放其收购的约1000吨煤矸石(固体废物)。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对流出堆场进入铁路雨水沟的淋溶废水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对采样全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并绘制了方位示意图。《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第044号)结果显示:“监测期间,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谷口河堆场淋溶废水中总锰排放浓度超标12.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6日对谷口河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及采样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2年7月6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张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4.2022年8月3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张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5.2022年7月7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杜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6.2022年7月7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杨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7.2022年7月9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对张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
8.2022年7月6日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
9.2022年5月16日对谷口河堆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0.2022年5月16日对谷口河堆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1.《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第044号);
12.2024年6月2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张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年6月27日张某某提供的租赁合同;
证据1-13证明张某某堆存的煤矸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情况说明;
15、《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渝綦检刑行意〔2024〕23号);
16、《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綦检刑不诉〔2024〕44号);
17、2024年6月18日对谷口河堆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8、2024年6月18日对谷口河堆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4-18证明张某某已转移了谷河口堆场的煤矸石,违法行为已改正。
19、2022年7月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张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
20、重庆市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南桐派出所提供的辨认现场笔录;
证据19、20证明张某某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罚告〔2024〕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在谷河口堆场贮存煤矸石大约1000吨,未采取“三防”(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的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煤矸石经过雨水冲刷后,产生含锰淋溶废水中总锰排放浓度超标12.35倍,流入铁路雨水沟,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你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22年5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在2024年8月,当前参照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于2022年11月13日生效,生效时间在你的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队按照2019年5月17日生效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计算出行政处罚结果与当前参照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计算出的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对比,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结果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项“......(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已委托他人将谷河口堆场的煤矸石全部转移,违法所得金额较少,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符合“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