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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14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5号(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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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9269221D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5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5月开始擅自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开展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项目建设,并于20239月完成矿山建设,主要设备有深孔钻机1台、挖掘机2台、内转车2辆,实际总投资额9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528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530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28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余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528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528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528日对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5号);

7.202464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供的《关于“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环保手续有关情况的说明》;

证据17证明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8.2024528日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总投资额《证明》

证据8证明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项目总投资额为90万元。

9.2024528日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余某某授权委托书;

10.2024528日被调查人余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528日提取的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9269221D);

证据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玉囤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716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20235月开始擅自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开工建设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项目(该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并于20239月完成矿山建设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建设的丛林钙矿扩建项目(新增划资源)生产阶段、应办理环评报告表、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等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拟处罚金额为162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200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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