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DD747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111号
我队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处置关坝-扶欢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过程中,未对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只具备生活污泥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4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化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报告、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合同》、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转移联单及付款记录、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2024年5月14日提取的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DD747M)、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刘某某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14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