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DD747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1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1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运维的关坝-扶欢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处置关坝-扶欢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过程中,未对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只具备生活污泥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0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14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年5月13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年5月15日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7号);
7、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万盛经开区煤电化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8、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报告;
9、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10、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合同》;
11、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转移联单及付款记录;
12、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转移《情况说明》;
13、2024年5月16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产生量《情况说明》;
证据1—13证明关坝-扶欢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只具备生活污泥处置资质,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污泥处置过程中未对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情况属实。
14、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合同》;
15、2024年5月14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刘某某授权委托书;
16、2024年5月14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4年5月14日提取的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DD747M);
证据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3号)告知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处置关坝-扶欢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过程中,未对重庆双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给只具备生活污泥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已构成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固体废物年产生约200-300吨,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90000元。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万水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0日